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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诚实信用是民法典中的帝王原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本院近日就运用上述帝王原则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刘某是自己所在单位(以下称甲公司)的送货员。一日,刘某送货到客户单位(以下称乙公司)时,所送货物甲醇在卸货时发生爆燃,致刘某被烧伤,送医治疗。随后,甲、乙两个公司就刘某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甲公司一次性赔偿乙公司员工刘某22万元,其余赔偿由乙公司负担;乙公司及员工刘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公司应全额返还甲公司支付的赔款;等等。(协议上没有刘某签字)甲公司于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给乙公司22万元。两个多月后,乙公司跟刘某又签订一份《赔偿和解协议书》:除赔偿医疗费外,乙公司一次性再赔偿刘某一次性伤害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27万元;刘某对乙公司表示宽容和谅解,不再立案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该协议签订当天,乙公司也立即向刘某付清了27万元。后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将甲公司列为被告,要求甲公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经济损失。

本院审理后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上述《赔偿和解协议书》是刘某和乙公司签订的,甲公司没有参与;刘某的承诺不是针对甲公司作出的,其效力不应及于甲公司;而之前甲、乙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刘某又没有参与,对刘某没有约束力。所以,刘某是有权起诉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依法予以赔偿的。如果作这般理解和认定——让甲公司付了22万元后再赔偿刘某损失的话,又让人觉得显然不公平,甲公司自己成了“冤大头”,而乙公司和刘某却都成了获益人;乙公司和刘某之前所作出的“承诺”都成了一纸空文,对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样处理,似乎从法理上并无不当,但判决效果总让人感觉不尽人意——说话不算数的人在受益,老实人却在吃亏。其实,究其根本在于刘某的行为虽然表面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有违民法诚信原则,所以,本院最终未采纳该观点,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后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也支持了一审判决意见,维持原判。

牟平法院水道法庭   于俊峰

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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