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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行政审判智慧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一起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背后可能牵扯复杂的征收争议;一起普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件,或许是家庭内部房产纠纷的体现……行政诉讼有“小案”但无“小事”,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法治建设乃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保护权利”、“监督权力”、“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调适,我们需要从行政审判实践中找寻行政审判智慧——“附带意见”。

  近年来,我国行政裁判文书尤其是优秀行政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经常出现某些游离于传统司法三段论基本框架之外的表述,其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充分但不必要”的逻辑关系,“法官后语”、“另行主张”等均系其具体表现形式,此类表述即为行政裁判“附带意见”。经查阅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行政裁判文书,“附带意见”在优秀行政裁判文书中的适用已成为常态,属于“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在提倡能动司法理念的大背景下,“附带意见”基于其“靠前式”或“超越式”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更加直观、突出的作用,具备消解“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负面司法问题的重要价值。

  行政裁判“附带意见”在本质上是人民法院释法说理的具体方式,可生成并应用于审判过程之中,以裁判文书作为其外化的正式载体。“附带意见”并不仅仅等同于“裁判理由说理”,而是可以贯穿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全流程之中。例如,原告作为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征收信息,人民法院如在审理中发现其实际诉求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可在其另行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下引导其提起不履行职责之诉,实质化解争议。同时,“附带意见”以其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导向,可在一定程度上纾解原告与被告、原告与第三人、原告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例如,原告因认为被告不履行违法建筑查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争议根源可能是其与第三人之间的邻里纠纷,人民法院若能向原告、第三人释明“违建认定”的法理、讲明“各让三尺”的情理,可以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判决书之受众为一切潜在的读者”,行政法官面对不同的说理对象可以适用不同类型的“附带意见”。其一,以树立“理性诉权观”为核心构建权利告知型附带意见,在慎重考虑诉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途径,帮助其理性调整诉讼收益预期。例如,“即使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在项目运营中电磁辐射出现不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情形,原告随时可根据《环评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告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其二,以追求“实质法治主义”为目标建构权力监督型附带意见,以“柔性”的告诫、告知消解“刚性”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所存在的机械性问题(即“定分”有余、“止争”不足),有助于行政机关降低再次或另行承担执法失误的道德成本。例如,“在补缴决定内容上应当对为什么征收、根据什么事实征收、依据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征收、征收的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均应有所反映”。其三,以“理性对话”为标准重构法官后语型附带意见,以具有感性特征的语言表达司法理性,在与原告、被告、第三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对话中释法说理,在司法的界限之内体现司法的温度。例如,“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有什么同样经济和高效的办法,能替代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共同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替代办法,在自由与效率、秩序甚至是生命之间寻求到一种平衡,才更是和我们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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