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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实践进路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9日

  一、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概述

  (一)调解

  调解是指纠纷发生后,发生纠纷的主体各方通过寻找中立的且各方均认可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在调解人的主导下引导纠纷各方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从而化解纠纷的一种活动(这里讲的调解主要在物理空间的范围内进行)。近年来,调解制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更多的学者对于调解制度的讨论主要关注点在调解制度的优势,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如何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30多年来的社会转型,普通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从而促使国家建立满足普通大众的纠纷化解公共产品,调解以其高效、灵活、保密、廉价等优势在这些公共产品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按照不同的类型划分,我国调解制度经历了从国家调解到社会调解,从精英调解到职业调解的转变[①]。科技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思维方式,也推动了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催生了新类型调解。

  (二)在线调解与ODR的关系

  在线调解是指纠纷各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主导下通过音、视频等网络信息途径进行沟通并达成较为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形态。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物理空间的变化,在线调解利用的是互联网空间,传统调解则是真实存在的物理空间。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重新认识在线调解:1.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实质上是一致的,均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解员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解决协议的一种活动。2.在线调解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的调解。从整个流程的开始到达成解决协议均在网络空间完成。3.在线调解的基本流程为:发生纠纷后,由纠纷各方在线上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并向其提交相关争议的材料,在线调解机构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给争议各方提供一个虚拟空间,让当事各方在自己指定或调解机构指派的调解员的主持引导下,通过音、视频等网络通讯技术,各方在线上充分沟通以解决纠纷[②]。与传统调解模式相比较,在线调解的“科技含量”更高。在硬件方面,在线调解平台的建立离不开网络通讯设备。在软件方面,在线调解平台想要长远、有序的发展更是离不开大数据等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支持。

  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是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种实现形式。ODR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简称,她的另外两种主要实现形式是在线交涉(Online Conciliation)和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ODR又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发展。

  (三)在线调解的特点及优势

  1.特点

  从类型上看,在线调解的案件大多是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事实明确,各方争议不大的商事纠纷。其中,尤以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最多。

  从金额上看,涉案标的普遍较小,一般不会超过数万元。

  从年龄上看,由于年龄较大的人群网络知识普遍的匮乏,参加在线调解的人群以80、90后为主,有部分70后参与。

  2.优势

  在线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既有传统调解机制的优点,又有其“线上”低成本、高效率、弱对抗的特殊优势。

  低成本。费用因素不管是在调解中还是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中,都是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首先,在线调解相较于传统调解确实为争议各方节省了不少的费用。在线调解过程中所有的送达工作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来实现而在信息交换中交换的是“数据流量”。当前5G技术在蓬勃发展,即使数个小时的电视直播也消耗不了多少“套餐”流量。其次,在线调解强调在线上“见面”,纠纷当事人也不要消耗大量的金钱购买车票,节省交通费用。在传统调解模式下,如果纠纷各方处于不同地区,则必然迫使一方将大量的金钱投入到差旅费当中,要知道有的差旅费甚至都比争议标的额还要高。再次,在线调解可以节省代理费。据统计,在线调解的纠纷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再加上调解程序又很灵活,只要纠纷当事人认可调解方案就可以签字确认,大部分案件基本不用花钱聘请代理人。最后,很多在线调解机构都是福利性质的不收取纠纷各方任何费用,即使收费与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费用已经很低了。

  高效率。首先,纠纷各方之间和纠纷各方与在线调解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大大提高了时间利用率。如果是法院系统的调解案件,法官可以在办公室点击鼠标根据纠纷的的复杂程度先期进行繁简分流或者指派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等担任助理调解员预先进行纠纷的调查处理,节省纠纷调解时间。其次,在线调解在虚拟空间进行,不会受到传统调解中时间、地域的限制。只要有网络覆盖,不论是电脑端还是手机端都可以随时随地进入系统,完成调解工作。同时,利用在线分析工具也有利于不同纠纷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便于调解机构对整个调解环节的监管和对调解员工作进行可量化的考核。再次,所有的在线调解机构都为自己的在线调解程序制定了非常短的调解期间。比如,“贸易广场”(下文介绍)在线解决纠纷一般需要10-14天。如此短的调解期间是传统调解方式难以实现的。最后,在线调解并不要求纠纷各方同时在线。纠纷各方可以在调解员限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调解意见上传到系统中,对方可以合理安排日程并且选择自己方便的时间点查看。

  弱对抗。以往不论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还是通过传统的ADR方式止争,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一般都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场,解纷现场常常是针锋相对,互不退让。在这种情况下,纠纷解决完毕,当事各方以前的良好关系也将宣告结束。而在线调解中,各方“远在天边却又近在眼前”避免了直接对抗,当事各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后发表自己的调解意见,比较有利于各方关系的长远发展。

  (四)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的纠纷化解体系已经也比较完备,其中较为常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和解、仲裁、调解、诉讼等等,仅仅调解这种纠纷解决形式在我国又可以细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根据调解和诉讼程序的关系,司法调解还可分为诉讼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就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将上述传统的诉前调、诉中调程序进一步“改造升级”,使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定纷止争的效能。诉讼中调解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③],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采用“调审合一”模式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合法、自愿原则双方就争议达成妥善的处理意见。诉讼前调解有的学者也称其为法院附设调解,比较典型的如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日本的调停制度。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诉讼前调解案件范围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纠纷案件提交到法院系统已经登记备案,但未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争议案件。由于诉讼中的在线调解机制,单单只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在传统诉讼中调解程序过程中引入,提升了其信息化水平,此方式作出的调解协议和线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同时,我们鉴于篇幅有限,本文我们重点讨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机制中的诉讼前在线调解机制。

  二、中外在线调解机构

  (一)国外在线调解机构

  1.发展历程

  初始阶段。在1996年之前,人们对于在线调解机制的研究更多依靠的是个人的喜好,在线调解机制的实践尚未起步。

  实验阶段。1997年至1999年,互联网商用禁令的废除,带来的是电子商务的繁荣。在这期间,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开始出现,人们迫切需要互联网在解决这些争议方面发挥作用,于是建立在高等院校科研基础上的线上解纷项目如雨后春笋版涌现出来。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在线调解项目有:Online Ombuds Office(马萨诸塞州立大学),专门为解决个人网站和当地报纸的版权纠纷设立。

  投入阶段。1999年开始,随着愈来愈多的营利性组织开始进行投入,一些在线解纷项目取得巨大成功,如:I-Courthouse.com等。

  成熟阶段。如今,在线调解机制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运用方面都取得了不少的成就,这一阶段的特征已经发展为进一步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解决政府或私人出现的各种纠纷。

  2.国外典型的在线调解机构

  互联网中立者(Internet Neutral)。在机构于1998年设立,主要为在线商家与供应商或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供服务,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提供在线调解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聊天室、可视会议等途径为纠纷各方和调解员之间的沟通提供便利。各方在向该机构申请在线调解时需要交纳250美元的申请费并且只有在各方都认为该机构提供的调解员持中立立场时,该调解员才会正式得到认命。

  贸易广场在线争议解决服务机构(Square Trade’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该机构不但为在互联网上交易的个人和B to B当事方提供在线调解服务还能提供在线仲裁和在线和解服务。该机构为纠纷各方提供的线上沟通、交流渠道是免费的,但如果申请调解仍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且整个解纷过程一般不到两周。该机构还实行徽章程序(Square Trade Seal Program)自律规范,如果相关企业承诺同意将纠纷提交到该机构解决并且保证执行该机构的解纷决定,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徽章标识在自己的网站上用以证明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④]

  (二)国内在线调解机构

  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在2004年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⑤]浙江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企业自行调解机制基础上建立网络交易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为全国首个全程在线投诉处理平台。此后,我国的在线调解机构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如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上调解站(Online 315)、淘宝网上争议处理中心、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等。2017年最高院启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2019年全国首个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线。

  1.在线调解的模式

  (1)推动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⑥]大部分省、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都建立了线上调解平台,比较典型的有天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系统工作平台、济南市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等。

  法院主导模式。法院主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在北京、河北等地试点,探索建立省级调解平台。

  民间主导模式。民间调解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比较典型的有我们所熟悉的京东等线上购物平台的争议处理中心、中消协网上调解站(Online 315)等。[⑦]

  (2)运作模式

  申请。纠纷各方通过线上调解平台提交处理争议的申请,申请中要明确当事人具体身份信息、预约的调解时间、自选的调解员等其他相关内容。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申请视频或语音等具体的调解方式。

  受理。调解机构接受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审核确属该机构受理的案件,由审核员在线上向当事各方发送受理通知书。申请被退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或者其他救济途径。

  分流。纠纷申请受理后,案件转到调解员名下。调解员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将案件分流到各就近的调解机构。对于医疗纠纷、网络侵权等可以分流到各专业性的调解机构,确保案件转送衔接流畅。

  调解。由纠纷各方自选的或者调解机构指派的调解员根据他们提交的申请中载明的调解时间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进行调解。纠纷各方可以通过音、视频等形式陈述事实,展示证据,最后由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

  确认。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利用数字签名系统在线上签名确认。调解失败,调解员做好记录并告知其他的权利救济途径。

  司法确认。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调解协议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保证该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⑧]

  三、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实践价值

  (一)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1.技术可行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⑨]随着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走进寻常百姓家,这为我们开展线上调解工作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

  2.政策可行

  我国目前正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网络强国等战略。为此,2016年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规划,这为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线上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也是适应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2017年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通知要求河北、北京等各试点高级法院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标志着我国在线调解平台正式纳入国家推动的历史轨道。2016年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在40条意见中几乎每条都涉及调解工作。其中,该意见第15条更是明确提出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完善诉调对接工作。除了中央层面制定的政策外,各地也在积极研究、细化在线调解平台的运行机制。例如,2018年北京高院专门制定了《北京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从适用范围、权利与义务、调解程序、调解管理等四方面规定了在线调解工作的各流程,具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3.实践可行

  2015年,安徽蜀山区法院建立的互联网调解平台正式上线运行。“e调解”调解平台主要调解案件范围为海事海商纠纷,她是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案件审判工作特点于2016年建立的。同年六月,成都中院在其所辖的7个试点法院全部建立“e调解空间”。2015年,“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在杭州中院及其三家基层法院试点。网上法庭兼有调解功能,截止到2016年共对9000多件纠纷进行了线上调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在最高院部署开展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以来,不仅试点地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如火如荼,山东、河南、广西、贵州等地也陆续有法院先行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立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的在线调解平台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基本实现了法院所受理纠纷线上和线下的有效衔接。

  (二)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计算机网络事业发展迅猛,但我们更应该清醒的看到网络安全、网络法治环境以及网络纠纷的化解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小额纠纷,如果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或者线下调解解决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和资金。“线上”低成本、高效率、弱对抗的特殊优势给纠纷各方提供了新的解纷路径,尤其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便利了争议各方也必将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规制及运行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四、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困境

  (一)智慧性不强

  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各项要求,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不智慧、不智能的情况。目前,各地区普遍建立的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平台大多只能实现数据的传输、存储等简单功能,这些功能更像是为在线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类似于中介性质的辅助工作。通过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类案推送、法律分析、结果预测等实质性功能才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迫切需要的。但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也间接引起了人们对在线调解工作安全性的担忧,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智慧性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人工智能技术还有待提高,人才缺乏。技术和人才始终是科技发展最关键的核心指标。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时间并不长,应用在调解领域仍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既深谙调解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懂计算机使用的调解人员相对较少。其次,调解领域的案例较少,不能为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提炼相关的法律要素提供充足的源泉[⑩]。调解程序本身就具有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在证据交换、文书制作等方面比较“随意”,这都为相关法律要素的数据提取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二)在线调解相关规则不健全

  目前,在中央层面只有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关于在线调解工作的专门性文件,这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关于法院工作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对在线调解平台受案范围、运行体系、管理方式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并未涉及。虽然上文中北京高院等部分地区出台了在线调解工作办法,但效力层级不高、不成体系并且将法官等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排除在担任调解员的范围之外,诉讼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衔接不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再者,我国人民调解法还没有在线调解的相关规定,对在线调解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及电子送达等问题缺乏规范,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的规定,客观上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在线开展。

  (三)地区发展不均衡

  在线调解工作的开展速度大体上呈现出沿海地区快于内陆省份的趋势。究其原因还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这也是在线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虽然有不少地区的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建立线上调解平台的工作部署,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也有很多地区的法院对调解工作在线上开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即使硬件跟上了,但是不少法官等调解员对使用网络系统进行调解仍抱消极心理,一方面是年龄偏大,学习计算机等操作系统较为吃力(笔者所在的法院员额法官年龄大都在四、五十岁)。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他们对新兴事物持畏惧、畏难情绪,在一些法官调解案子中我们也能看到“线上走过场,线下交材料”的奇葩场景。在线调解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依靠法院系统自己的推进是不够的,司法局等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都在建立各自的调解平台,法院与他们的协同还不够,致使各自为政,平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四)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离不开现代网络技术设备,这些设备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后续的维护保养花费也不在少数。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仍在推进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党委、政府对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重视不足,建设项目的经费申请难被批准,即使获批也难以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下拨,拖延了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进程。在线调解平台的人员配备不足。大部分法院仍将诉讼程序中的互联网开庭率、结案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未将在线调解数纳入法官或调解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此外,在调解工作的管理机制、工作激励机制、人员培训机制等方面仍很不完善,有的甚至只是个理念离真正落地实施还有不少距离。

  五、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建设智慧在线调解平台

  加强技术攻关和人才调度。充分结合和利用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各项经验,加快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引入科学的算法,确保在线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信息不泄露,整个平台安全、可控,在构建人工智能模型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加强技术指导。在中央层面组建科技攻关的国家队,集中优势资源攻克在线平台建设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障碍。在地方各级法院分级、分类配齐技术辅助人员协助指导所驻法院开展法官、调解员的平台技术应用培训。完善相关调解案例的大数据库建设。在线调解大数据库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技术的应用保证系统在收集各类型调解案例时的安全性,为系统上线运营后的数据提取、调解结果预测等奠定良好的基础。[11]

  (二)健全在线调解机制相关规则

  在线调解平台的建立需要对相关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进行研究,积极借鉴国外ODR成熟的运作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网络背景下在线调解机制规则的缺位、滞后可以通过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在线调解机制的相关规则来解决。例如,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可以适时讨论电子送达不需经过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电子送达问题,纯粹电子数据可以独立产生证明力问题等。明确关键程序规则。比如,明确在线调解和在线调解机构的法律定位。明确调解员的准入标准,改善当前调解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明确调解员的专业标准,保证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调解员任职回避条件和考核监督规则,明确在线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等[12]。当然,立法具有滞后性。在线调解机制相关规则散布于各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未形成完整的规范线上调解工作的体系时,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性或者制定各种配套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联动,消除观念障碍

  目前,我国的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尚处在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此时,更应该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联动,充分借鉴他们各自运行的调解平台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变各自为政为协同促进。完善调解平台的案例筛选、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基础功能,构建一体化的在线调解平台。同时,建设操作便捷的操作系统,加强与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的对接联动,开发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保证在线调解平台登录方式的多样性确保在线调解随时随地进行。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民众对在线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对法官、调解员加强专业培训,引导年龄较大的调解员积极掌握线上调解所需的计算机操作知识,提高其利用在线平台的实践技能。

  (四)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推进在线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人员培训力度。在调解员选聘过程中除注重考察其法律功底等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着重考虑其操作计算机的熟练程度、线上沟通能力和文字信息处理能力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资质认证制度。

  加强经费保障。将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与驻地党委、政府推动的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相互衔接,争取资金支持。在做到开源的同时,又注重节流,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完善调解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制定一系列指标化确保考核数据可量化,推动队伍建设,规范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在线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作用。

  结 语

  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减轻诉讼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发展状况详细探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外在线调解制度模式的对比分析,对我国民事诉讼在线调解制度的完善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虽然尽心尽力但仍不免存在瑕疵甚至是错误,希望各位专家、同事予以批评指正以使本文日臻完善。


  [①] 参见王福华:《中国调解体制转型的若干维度》,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②] 参见何其生:《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4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④] 参见何其生:《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6页。

  [⑤] 何其生:《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4页。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⑦] 参见吕宗澄等:《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⑧] 参见商鹏俊:《浅议构建在线调解机制》,载《人民调解》2017年第2期

  [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2020年5月19日访问。

  [⑩] 参见吕宗澄等:《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1] 参见吕宗澄等:《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2] 姜英超:《我国在线调解机制时效化困境及对策》,载《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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