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法院关于以农业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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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5日 | ||
2015年以来,东平县法院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9件55人,其中以农业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22件26人,占比较高。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被告人身份特征明显。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有两种,合作社的注册成立人员和本地农村信贷员,分别为共7人和19人,其通过特殊之便易取得受害人信赖,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二是受害人群体单一,所在地域较为集中。合作社业务范围以农业服务为主,因此受害人都是农民。受害人还集中在该院辖区相邻搭界的五个乡镇,发生地非常集中。三是受害人之间多是亲朋好友。部分受害人前期获得高利后,通过口口相传形式向周围亲属、群众传播,形成幅射效应。四是赃款追回难,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大多将赃款进行转移或挥霍,赃款难以全部追回,能为群众挽回的损失十分有限,社会影响恶劣。 该院分析认为以农业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风险意识淡薄,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受害人均是农民,自身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欠缺理性理财能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收入大幅提高,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对股市、期货又不熟悉,受投机暴富心态驱使,在高回报的诱惑之下,最终被不法分子误导欺骗。二是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被告人通过合法办理工商执照,以合作社的形式运作,并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散发虚假宣传单,表面上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为其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许多“信贷员”也被蒙蔽,成为受害者。三是受害人对被告人存有一定的人身信赖。农村“信贷员”由于常年帮助村民存款、取款、借贷等,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合作社便借此通过“信贷员”宣传在合作社存款利率高、存款安全、存款发放奖品等,被害人也一定程度基于对“信贷员”的信任而存钱。四是监管存在漏洞,防范和打击力度不够。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对象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农业合作社并非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导致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及时有效予以防范和打击。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追赃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准、打狠。加大追赃力度,及时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突出刑罚经济制裁功能,剥夺其再犯能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类犯罪行为的预测监管,特别是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类似合作社的,要进行风险预警,联合金融、公安、税务等部门严密监控,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作用,鼓励群众提供相关线索,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努力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信贷员”管理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基于众多农村“信贷员”被诱导而犯罪的实际,有必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教育整顿,通过集体培训、观摩庭审等方式,充分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远离和自觉抵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诱惑,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风险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媒介在农村地区加大此种违法犯罪宣传,提升农民防范意识,针对高发村镇,通过宣传车进村、组织专题讲座等,将以合作社形式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 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进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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