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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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5日 | ||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做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申请期限为二年,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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