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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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5日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案件诉讼费。 二、诉讼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人、上诉人自接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放弃申请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至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 ×0. 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诉讼保全费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至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 x0.005+520元 100万以上 最高不超过5000元 9、申请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元- 500元 1万元以下的 50元 1万元至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 ×0.01+26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5+276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 ×0.001+6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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