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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定书——朱海月、刘志超、孙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3日

朱海月、刘志超、孙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左海峰、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辽宁龙泉口酒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9民辖终1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于《山东法制报》2019年7月31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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