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定书——泰安市恒天润贸易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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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3日 | ||
泰安市恒天润贸易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 再审申请人潘东升与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恒天润贸易有限公司、赵洪林、刘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鲁09民申50号民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于《山东法制报》2019年7月31日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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