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处原处长刘涛受贿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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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15日 | ||
7月11 日上午,中院公开宣判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处原处长刘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 年上半年至 2018 年 9 月,被告人刘涛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赛事承办、景区设计项目承揽、营销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所送人民币共计 308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个人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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