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2022年全省执行工作暨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杨杰发布了四川法院2022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并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击电信诈骗养老诈骗、开展“黑财清底”专项行动、打击惩处拒执犯罪等四个方面对2022年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2022年度四川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目录
一、朱某某等29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及责令退赔执行案
二、舒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杨某某等29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
四、自贡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五、张某甲隐匿现金收入不履行被判拒执罪一案
六、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七、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八、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申请执行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强制腾退土地案
九、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十、向某甲申请执行向某乙、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一
朱某某等29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及责令退赔执行案
——坚决打击电信诈骗,守住人民群众“钱袋子”
一、案情简介
“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是四川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成功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金额巨大,被执行人有29人,其住址遍布重庆、广西、长沙等全国多地,被冻结的资金涉及位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地的57家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尤其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时期,给追赃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成铁中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执行局联合刑事审判团队、立案诉服团队成立“10·18”执行案件专案组,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担任组长,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为执行局负责人、立案诉服团队负责人、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专案组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讨论制定执行方案,针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和方法,多措并举推进执行。
一方面突出执行“刚性”,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应当履行义务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除被其他执法机关优先冻结并依法处置的资金外,及时提取了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冻结的涉案账户资金,并根据法律规定将该资金优先退赔被害人,剩余部分上缴国库。专案组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成果,克服跨区域执行困难,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发起查封、冻结、扣划、调查财产等事项委托87次,下发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170余份;另一方面,彰显执行“柔性”,反复与被执行人及亲属进行沟通,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使他们了解到积极退赔、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体现,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专案组的教育劝导下,多名被执行人主动退赔20.75万元,家属代缴8.5万元,合计29.25万元。经过专案组的艰苦努力,对全国各地的57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划,查封车辆5辆、不动产2套(均正在处置),执行到位合计915.34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朱某某等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刑事追缴退赔执行典型案件。“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当前电信诈骗多发,打击电信诈骗案件需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重点案件从严从重查处,更需要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积极查找财产线索,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然而该类犯罪种类繁多,集团化趋势明显,被执行人住址遍布全国各地,涉案资产涉及区域面广,形成的固定资产较少,涉及到的被害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追缴难、退赔难是此类执行案件的常态。面对重重困境,成铁中院落实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分级督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制定执行方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和事项委托系统,及时对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账户资金予以追缴。
同时,加强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释明和政策教育工作,争取最大限度追赃挽赃,有效保护群众财产权益,捍卫法律威严,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成铁中院坚持“严”字当头,“快”字破局,“实”字见效的工作方针,形成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的双重压力,最大限度将当事人的纸上“胜诉权益”转化为手中的“真金白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二
舒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司法处置,依法维护老年群体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舒某、庞某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某实际负责该公司经营。被告人庞某、许某于2012年11月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某任法定代表人,庞某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等具体事务。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通过报纸、发放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完成建设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等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支付每年8%到17%不等的高额回报,非法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2019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某等人以绿益公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绿益公司修建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原祥福镇)桂森苑1-8栋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系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判决舒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当继续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查封、扣押的资产应依法统一进行处置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刑事判决生效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
2019年9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舒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1日,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情况下,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对绿益公司修建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原祥福镇)桂森苑1-8栋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进行委托评估。2020年1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及对应土地地块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2月18日,拍卖成交。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随即向社会发出退赔公告,全面启动对涉案集资参与人的退赔工作。
青白江法院兼顾防疫要求,制定详细退赔指引,确定专人负责,保障特殊群体需求,做到随时可联系、到院可办理。2022年以来,分4批次向近百名集资参与人退赔案款498万余元,截止2022年8月累计集中退赔10余批次,共退赔1100余名集资参与人案款1.04亿余元,兑现率达到100%,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投资群众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青白江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坚持以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为先,创新“党委统筹、政府参与、市场引入、司法处置”办案模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措施统筹谋划、多方联动,及时扫清工作梗阻环节,依法处置具备盘活条件资产,做到执法办案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针对退赔群体众多问题,创新执行分配中提前预留资金机制,分批兑付执行案款,有序完成向千余名投资参与人1亿余元案款兑付工作,兑付率为100%,切实化解涉诉涉稳重大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投资群众的权益,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杨某某等29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
——多部门联动实现“黑财清底”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2006年开始经营茶馆。2009年任某某出狱后被杨某某吸纳入伙,后陆续吸纳杜某、张某等人入伙,并分别发展小弟。2010年至2017年,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共29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诈骗、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超亿元,成为遂宁最大的黑社会组织,给群众造成极大心理强制,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11月1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9刑终106号二审判决,主犯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成员均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或罚金。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对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执行部门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全面查控,根据系统反馈结果,对在侦查机关控制的银行存款进行比对,新发现被执行人20余万元现金存款,并通过网络或现场进行扣划4789.69万元。2021年1月,经大英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对判决书中认定的没收财产判项下的全部实物财产移交给了县财政局,实物财产移交的预估价值为1.29亿元;对判决书明确退还的财产予以退还;对判决书未明确金额的受害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审判与执行相配合,及时将款项退还给被害人。通过37天的执行,执行法院对判决书中确认的现金全部扣划到位,对实物资产全部移交财政部门接收,及时退还被害人的财产,实现黑财全部清底。
二、典型意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关系到国家刑法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1.12”案作为遂宁建市以来最大的涉黑案件,组织成员多达29人、犯罪事实多,涉黑财产多且分散,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该案的迅速执结,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塑造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遂宁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执法办案理念,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固基”的总体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效执行,彻底根除产生黑恶势力的土壤。二是多部门配合进一步增强。“1.12”涉黑案件的执行,涉及公、检、法之间、政法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法院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等问题。
内部方面,人民法院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设立了审、执工作专班,执行部门对涉案的财产提前介入,制作执行预案,对应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根据判决及时进行退还,实现审判、立案和执行三个环节衔接明朗、有效。外部方面,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通过府院联席会议,财政部门接受全部案涉实物移交。在跨区域财产处置方面,市委政法委协调大英县与射洪市政法、财政部门对资产进行清理处置。通过内外同步,明确财产查扣、判处、立案、执行、变现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打通障碍,“1.12”专案真正实现“案件清洁”和“黑财清底”,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推荐单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自贡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利用保险程序漏洞恶意转移财产被追究拒执罪
一、基本案情
自贡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自流井区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某商贸公司偿还自贡某公司4439894.92元借款,曾某某、虞某某、陈某某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自贡某商贸公司、虞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自贡中院于2020年12月指定大安法院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大安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保单及现金价值,遂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被执行人曾某某利用二保险公司解除冻结但尚未完成扣划操作的空档,自行办理退保,转移其在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共计163679.79元。
大安法院一方面责令上述两保险公司追回被转移款项;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曾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大安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两公司高度重视司法协助执行工作,并建议两公司改善操作流程,实现冻结、扣划流程的无缝衔接。后两保险公司采纳法院建议,对协助司法机关的流程进行优化,主动落实处罚及追偿机制。最终,曾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收益性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和收益的双重功能,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系人民法院成功执行的一起标的为收益型人身保险产品案件。
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利用保险公司冻结、扣划衔接机制不健全的漏洞,在大安法院解冻、扣划其收益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擅自转移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逃避、对抗执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大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帮助保险机构完善其操作流程,弥补司法协助功能缺陷,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推荐单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张某甲隐匿现金收入不履行被判拒执罪一案
——另辟蹊径挖掘财产线索 拒执打击促履行
一、案情简介
张某乙与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经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判决张某甲应支付张某乙装饰材料款10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甲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张某乙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急需用钱救命,遂向南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受理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邮政专递向张某甲送达的法律文书被拒签退回,其后执行法官联系传唤张某甲,其表示在外地务工无钱支付张某乙,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张某甲仅有银行存款6000余元,另在农村有一处自建房,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对张某甲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经张某乙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2年初,执行法官在走访张某乙时了解到张某甲一直从事装饰装修业务,之前还承接了西藏某县医院的装修工程。了解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遂到该县医院及卫健局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张某甲在上述案件执行期间已经领取到工程尾款现金约21万元,但未将该笔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该笔现金收入,致使法院无法查控到这一财产情况。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甲,其仍表示在外地务工,经调查发现,张某甲已偷偷回家过春节,法院遂将其拘传到案,责令其交出上述款项,但其拒不交出,因疫情防控因素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故对其发出预处罚通知,张某甲面对法官释明的法律后果,也总以“知道了”进行搪塞。张某甲隐匿转移现金收入的行为,致使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法院遂于2022年2月18日将张某甲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南溪区“打击拒执犯罪侦查中队”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甲对自己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供认不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某甲先后向张某乙支付材料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义务,并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2022年3月24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1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区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甲罚金3000元。宣判后,张某甲认罪服判,并当场交清罚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申报财产;其隐匿现金收入行为被法院查证后,仍拒不配合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使本就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性质极为恶劣。张某甲与申请执行人本属堂兄弟关系,沾亲带故而不管亲人死活,在当地群众间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终本结案后仍坚持走访调查,多渠道辗转多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不仅挖掘出财产线索,且迅速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的犯罪线索移送移送公安机关,在发挥外部联动大格局优势下,一个月余完成拒执案件立案侦查、移送公诉、审判立案、拒执判决等流程,切实推动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办、快诉、快审”,有效惩治被执行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推动案件执行完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法院干警司法为民的担当作为。
推荐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 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引入第三方资金,帮扶被执行人脱困重生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安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走访、自行申报等方式,掌握成都某医院营运现状,理清现有医疗设备资产、住院病人、员工情况,全面摸清医院可供执行财产。青羊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现有医疗设施设备采取“活封”举措,使查封资产价值在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维持该医院正常医疗经营。
2021年7月,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向青羊法院第一次提出有引进投资方的意愿。同月,法院与投资方初步接洽,通过接触预判公司兼并重组的可行性,决定暂缓对医院的资产处置。8月,周某等33名员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安某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为打消申请人执行未果的疑虑,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对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主动告知当前医院的最新进展,妥善缓解员工讨薪未果、群众无法拿钱的愤懑。2021年9月,因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医院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导致引资谈判第一次陷入僵局。此时,青羊法院主动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意见,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点,打破谈判僵局,促成第二次三方会谈。10月,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在法院引导下开展第二次三方会谈,此次三方达成合作意见,决定“重整”医院对外债务后重开营业。青羊法院及时跟进督促医院在融资成功后及时兑付员工工资,偿还对外债务,化解遗留争议纠纷。2021年12月前,劳动报酬、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纠纷共计35件案件,一次性执行完毕922.8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涉多方债务纠纷的复杂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类型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诉求多元,加之医疗设备、卫健用品处置难度高,单纯采用传统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症结。人民法院创新融入“新型帮扶”理念,另辟“法商融合”的蹊径,在充分保障各方权利的前提下,软硬兼施、智慧执行,协调投资方、融资方、申请人,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筑巢引凤”最大限度保护医院86名员工就业权,30余名患者就医权,实现了企业资产盘活、债务全部履行、员工稳定就业、患者持续就医的全维度良好效果。
当前,维“六稳”、促“六保”已成为人民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法院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在执行中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引资谈判陷入僵局时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申请人,找准三方利益关切,打破谈判僵局。是充分彰显人民司法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特色做法。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善意文明执行 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申请人钟某等58人经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雇请,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中华龙凤谷首届迎春灯会工程项目进行彩灯制作,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58名申请人劳务费共计约110余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查明,上述工程系因疫情影响方未取得预期利益,被执行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性现金流,且因执行措施导致承揽业务受限,即将陷入恶性循环,被执行人亦请求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企业修复信用,促进企业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
执行法院全面查明被执行企业不动产财产状况,并且掌握了企业在动画动漫技术方面拥有多项实用新型知识产权。在充分评估企业履行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之后,高效促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同时,还重点考虑了自贡彩灯作为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较强周期性、时节性的特征,通过“在押财产转租赁”方式,将企业闲置的10余亩土地,在征得各方当事人认可后,与当地某物流仓储企业设立为期6个月的多个短期租赁,并由法院全程监管,现已释放资金近46万元,除保留部分留守人员费用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职工所欠薪资。此外,积极协调区文旅局、投促局、商务局等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缓解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为促成被执行企业开拓新市场打好基础,最终成功承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世园花灯项目,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2022年10月,该系列案共计110余万元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灯会行业”源于自贡,是自贡城市文化形象的集中展示,直接影响到自贡城市文化的建构与发展。依托灯会平台,自贡诞生了众多专业制作彩灯的企业并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和规模,已成为自贡对外开放、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的桥梁与窗口。面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的文旅产业,执行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推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和维护民工权益“两不误”。
首先,坚持小额快执与信用修复机制并用,对企业发展必备的厂房土地、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实施“软查封”,通过“不对其进行负面评价和信息推送”的方式予以信用正向评价,稳定企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其次,探索创新“在押财产转租赁”机制,依法慎用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在押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后,充分发挥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政府及其各部门释放政策潜能,由行业协会定向推介,精准靶向激励,进一步赋能民营实体企业,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在更广限度内实现个案公平正义。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执结,是基层司法能力提升、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
推荐单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申请执行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强制腾退土地案
——以收购代腾退,保民生促环保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艺公司)与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以下简称平泉街道某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遇到政策征地即可解除合同。2020年6月,简阳市政府需征收某园艺公司流转土地中的44.3635亩用于建设简阳危废处置项目,该项目系环保督察反馈整改任务必建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在2022年12月底建成投运。因某园艺公司认为征收补偿数额较低,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拒不退出租赁的土地,并试图通过信访获得满意的赔偿金额。某园艺公司拒不拆迁腾退的行为,导致平泉街道某村组村民无法享受拆迁权益,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多次发生冲突。2021年10月平泉街道某村组依据出租合同约定正式向简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空土地,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园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腾退流转土地44.3635亩。
2022年3月23日,因某园艺公司未主动履行腾退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简阳法院一方面依法推动强制腾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快速完成了涉案土地的现场勘查,确定了苗木移栽土地,邀请了公证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公证、见证腾退土地苗木等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因强制腾退土地上栽种的苗木属特殊物品,苗木腾退移栽费用达200余万元,还会造成移栽苗木毁损,简阳法院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始终,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从强制腾退的法律风险、腾退费用的承担等多方面进行法律释明,帮助其算好经济账、法律账,并创造性提出协调由第三方园林公司收购全部苗木,为某园艺公司节省苗木腾退移栽费用200余万元,最终促成双方实现执行和解,不仅高效完成了44.3635亩土地的腾退,还一并解决了剩余56.4665亩流转土地的征收问题,使200余户村民征收权益得以快速实现,也为建设简阳危废处置项目后续用地排除了障碍,妥善化解了长期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二、典型意义
该案既涉及民营企业征收补偿权益,又涉及大量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权益,还涉及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社会公共利益,各方权益交织,矛盾复杂、尖锐。简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公司长期信访,村民拆迁权益无法落实,环境保护项目无法按期推进的不利情况下,合理回应各方关切,依托“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有效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创造性提出由第三方园林公司收购的可行性建议,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避免了强制腾退给某园艺公司带来的财产损失200余万元,保障了村民民生权益,也为建设地方环保危废处置项目排除了障碍,用实际行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促涉特殊主体案件实结
一、基本案情
内江中院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合同价款147370元、违约金13236.30元、仲裁费7554元及执行费等。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单位性质较为特殊,系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经过全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内江中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并督促其主动向有关方面争取汇报,务必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约谈后,被执行人依然以多种理由、借口拖延,拒不履行。为此,内江中院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内江市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罚款5000元,留置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迅速筹款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合同款、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承担的执行费。内江中院于2022年4月14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身份较为特殊,系参公事业单位,并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敢于对特殊主体动“真格”。本案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并没有针对单位主体作出,而是针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执行威慑更强,罚款效果更好,在作出罚款决定后的五日内,被执行人即全部主动履行。案款到账后,三日内即将案款全部发放完毕。该案执行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人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推荐单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向某甲申请执行向某乙、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协查作为突破口,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016年期间向某乙、周某某夫妻二人先后向向某甲借款106300元,但一直未偿还。2018年3月19日,旺苍法院判决向某乙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向某甲借款本金106300元及利息。因向某乙举家外出,不知行踪,2019年法院首次执行无果。2022年1月,失去左腿的老人向某甲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到住所地走访调查也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案件没有实质进展。执行法官遂请求其他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协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多年来一直在外省,所用电话号码也未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在法院与其他机关共同努力下发现被执行人一直在外省活动。执行法官发现手机号虽不是被执行人实名注册,但被执行人使用该手机号码连续日常行为足以证明该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是被执行人,遂果断出手,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微信账户。账户被冻结的第二天,法院收到了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的来电,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分三次转入了人民法院账户,案件全部执结。向某甲在收到案款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送来锦旗感谢。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旺苍法院加强与公安的联动,通过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其他机关力量弥补法院在执行中查人找物的弱项,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找到被执行人,由此打开整个案件的突破口,促进案件成功执行,充分彰显了执行联动的大局观和战斗力。
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协执机关的协同配合,形成强大执行合力,有效地破解本案查人找物难题,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单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6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2022年全省执行工作暨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杨杰发布了四川法院2022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并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击电信诈骗养老诈骗、开展“黑财清底”专项行动、打击惩处拒执犯罪等四个方面对2022年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2022年度四川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目录
一、朱某某等29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及责令退赔执行案
二、舒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杨某某等29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
四、自贡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五、张某甲隐匿现金收入不履行被判拒执罪一案
六、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七、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八、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申请执行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强制腾退土地案
九、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十、向某甲申请执行向某乙、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一
朱某某等29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及责令退赔执行案
——坚决打击电信诈骗,守住人民群众“钱袋子”
一、案情简介
“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是四川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成功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金额巨大,被执行人有29人,其住址遍布重庆、广西、长沙等全国多地,被冻结的资金涉及位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地的57家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尤其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时期,给追赃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成铁中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执行局联合刑事审判团队、立案诉服团队成立“10·18”执行案件专案组,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担任组长,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为执行局负责人、立案诉服团队负责人、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专案组多次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讨论制定执行方案,针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和方法,多措并举推进执行。
一方面突出执行“刚性”,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应当履行义务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除被其他执法机关优先冻结并依法处置的资金外,及时提取了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冻结的涉案账户资金,并根据法律规定将该资金优先退赔被害人,剩余部分上缴国库。专案组充分运用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成果,克服跨区域执行困难,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发起查封、冻结、扣划、调查财产等事项委托87次,下发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170余份;另一方面,彰显执行“柔性”,反复与被执行人及亲属进行沟通,耐心向他们释法明理,使他们了解到积极退赔、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体现,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专案组的教育劝导下,多名被执行人主动退赔20.75万元,家属代缴8.5万元,合计29.25万元。经过专案组的艰苦努力,对全国各地的57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划,查封车辆5辆、不动产2套(均正在处置),执行到位合计915.34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朱某某等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刑事追缴退赔执行典型案件。“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当前电信诈骗多发,打击电信诈骗案件需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重点案件从严从重查处,更需要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积极查找财产线索,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然而该类犯罪种类繁多,集团化趋势明显,被执行人住址遍布全国各地,涉案资产涉及区域面广,形成的固定资产较少,涉及到的被害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追缴难、退赔难是此类执行案件的常态。面对重重困境,成铁中院落实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分级督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制定执行方案,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和事项委托系统,及时对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账户资金予以追缴。
同时,加强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释明和政策教育工作,争取最大限度追赃挽赃,有效保护群众财产权益,捍卫法律威严,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成铁中院坚持“严”字当头,“快”字破局,“实”字见效的工作方针,形成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的双重压力,最大限度将当事人的纸上“胜诉权益”转化为手中的“真金白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二
舒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司法处置,依法维护老年群体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舒某、庞某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某实际负责该公司经营。被告人庞某、许某于2012年11月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某任法定代表人,庞某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等具体事务。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通过报纸、发放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完成建设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等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支付每年8%到17%不等的高额回报,非法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2019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某等人以绿益公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绿益公司修建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原祥福镇)桂森苑1-8栋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系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判决舒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当继续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查封、扣押的资产应依法统一进行处置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刑事判决生效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
2019年9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舒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1日,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情况下,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对绿益公司修建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原祥福镇)桂森苑1-8栋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进行委托评估。2020年1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在建工程地面建筑物及对应土地地块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2月18日,拍卖成交。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随即向社会发出退赔公告,全面启动对涉案集资参与人的退赔工作。
青白江法院兼顾防疫要求,制定详细退赔指引,确定专人负责,保障特殊群体需求,做到随时可联系、到院可办理。2022年以来,分4批次向近百名集资参与人退赔案款498万余元,截止2022年8月累计集中退赔10余批次,共退赔1100余名集资参与人案款1.04亿余元,兑现率达到100%,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投资群众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青白江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坚持以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为先,创新“党委统筹、政府参与、市场引入、司法处置”办案模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措施统筹谋划、多方联动,及时扫清工作梗阻环节,依法处置具备盘活条件资产,做到执法办案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针对退赔群体众多问题,创新执行分配中提前预留资金机制,分批兑付执行案款,有序完成向千余名投资参与人1亿余元案款兑付工作,兑付率为100%,切实化解涉诉涉稳重大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投资群众的权益,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杨某某等29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
——多部门联动实现“黑财清底”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2006年开始经营茶馆。2009年任某某出狱后被杨某某吸纳入伙,后陆续吸纳杜某、张某等人入伙,并分别发展小弟。2010年至2017年,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共29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诈骗、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超亿元,成为遂宁最大的黑社会组织,给群众造成极大心理强制,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11月1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9刑终106号二审判决,主犯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成员均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或罚金。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对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执行部门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全面查控,根据系统反馈结果,对在侦查机关控制的银行存款进行比对,新发现被执行人20余万元现金存款,并通过网络或现场进行扣划4789.69万元。2021年1月,经大英法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对判决书中认定的没收财产判项下的全部实物财产移交给了县财政局,实物财产移交的预估价值为1.29亿元;对判决书明确退还的财产予以退还;对判决书未明确金额的受害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审判与执行相配合,及时将款项退还给被害人。通过37天的执行,执行法院对判决书中确认的现金全部扣划到位,对实物资产全部移交财政部门接收,及时退还被害人的财产,实现黑财全部清底。
二、典型意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关系到国家刑法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1.12”案作为遂宁建市以来最大的涉黑案件,组织成员多达29人、犯罪事实多,涉黑财产多且分散,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该案的迅速执结,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塑造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遂宁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执法办案理念,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固基”的总体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效执行,彻底根除产生黑恶势力的土壤。二是多部门配合进一步增强。“1.12”涉黑案件的执行,涉及公、检、法之间、政法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法院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等问题。
内部方面,人民法院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设立了审、执工作专班,执行部门对涉案的财产提前介入,制作执行预案,对应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根据判决及时进行退还,实现审判、立案和执行三个环节衔接明朗、有效。外部方面,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通过府院联席会议,财政部门接受全部案涉实物移交。在跨区域财产处置方面,市委政法委协调大英县与射洪市政法、财政部门对资产进行清理处置。通过内外同步,明确财产查扣、判处、立案、执行、变现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打通障碍,“1.12”专案真正实现“案件清洁”和“黑财清底”,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推荐单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自贡某公司申请执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利用保险程序漏洞恶意转移财产被追究拒执罪
一、基本案情
自贡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自流井区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某商贸公司偿还自贡某公司4439894.92元借款,曾某某、虞某某、陈某某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自贡某商贸公司、虞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自贡中院于2020年12月指定大安法院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大安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保单及现金价值,遂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在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被执行人曾某某利用二保险公司解除冻结但尚未完成扣划操作的空档,自行办理退保,转移其在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财产性收益共计163679.79元。
大安法院一方面责令上述两保险公司追回被转移款项;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曾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大安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两公司高度重视司法协助执行工作,并建议两公司改善操作流程,实现冻结、扣划流程的无缝衔接。后两保险公司采纳法院建议,对协助司法机关的流程进行优化,主动落实处罚及追偿机制。最终,曾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收益性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和收益的双重功能,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系人民法院成功执行的一起标的为收益型人身保险产品案件。
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利用保险公司冻结、扣划衔接机制不健全的漏洞,在大安法院解冻、扣划其收益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擅自转移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逃避、对抗执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大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帮助保险机构完善其操作流程,弥补司法协助功能缺陷,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推荐单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张某甲隐匿现金收入不履行被判拒执罪一案
——另辟蹊径挖掘财产线索 拒执打击促履行
一、案情简介
张某乙与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经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判决张某甲应支付张某乙装饰材料款10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甲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张某乙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急需用钱救命,遂向南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受理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邮政专递向张某甲送达的法律文书被拒签退回,其后执行法官联系传唤张某甲,其表示在外地务工无钱支付张某乙,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张某甲仅有银行存款6000余元,另在农村有一处自建房,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对张某甲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经张某乙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2年初,执行法官在走访张某乙时了解到张某甲一直从事装饰装修业务,之前还承接了西藏某县医院的装修工程。了解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遂到该县医院及卫健局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张某甲在上述案件执行期间已经领取到工程尾款现金约21万元,但未将该笔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该笔现金收入,致使法院无法查控到这一财产情况。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甲,其仍表示在外地务工,经调查发现,张某甲已偷偷回家过春节,法院遂将其拘传到案,责令其交出上述款项,但其拒不交出,因疫情防控因素未能对其实施拘留,故对其发出预处罚通知,张某甲面对法官释明的法律后果,也总以“知道了”进行搪塞。张某甲隐匿转移现金收入的行为,致使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法院遂于2022年2月18日将张某甲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南溪区“打击拒执犯罪侦查中队”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甲对自己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供认不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某甲先后向张某乙支付材料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义务,并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2022年3月24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1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区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甲罚金3000元。宣判后,张某甲认罪服判,并当场交清罚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申报财产;其隐匿现金收入行为被法院查证后,仍拒不配合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使本就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性质极为恶劣。张某甲与申请执行人本属堂兄弟关系,沾亲带故而不管亲人死活,在当地群众间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终本结案后仍坚持走访调查,多渠道辗转多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不仅挖掘出财产线索,且迅速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的犯罪线索移送移送公安机关,在发挥外部联动大格局优势下,一个月余完成拒执案件立案侦查、移送公诉、审判立案、拒执判决等流程,切实推动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办、快诉、快审”,有效惩治被执行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推动案件执行完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法院干警司法为民的担当作为。
推荐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等34人申请执行成都 某医院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引入第三方资金,帮扶被执行人脱困重生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安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走访、自行申报等方式,掌握成都某医院营运现状,理清现有医疗设备资产、住院病人、员工情况,全面摸清医院可供执行财产。青羊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现有医疗设施设备采取“活封”举措,使查封资产价值在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维持该医院正常医疗经营。
2021年7月,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向青羊法院第一次提出有引进投资方的意愿。同月,法院与投资方初步接洽,通过接触预判公司兼并重组的可行性,决定暂缓对医院的资产处置。8月,周某等33名员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安某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为打消申请人执行未果的疑虑,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对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主动告知当前医院的最新进展,妥善缓解员工讨薪未果、群众无法拿钱的愤懑。2021年9月,因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医院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导致引资谈判第一次陷入僵局。此时,青羊法院主动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意见,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点,打破谈判僵局,促成第二次三方会谈。10月,投资方、融资方、债权人在法院引导下开展第二次三方会谈,此次三方达成合作意见,决定“重整”医院对外债务后重开营业。青羊法院及时跟进督促医院在融资成功后及时兑付员工工资,偿还对外债务,化解遗留争议纠纷。2021年12月前,劳动报酬、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纠纷共计35件案件,一次性执行完毕922.8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起涉多方债务纠纷的复杂案件,因被执行人财产类型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诉求多元,加之医疗设备、卫健用品处置难度高,单纯采用传统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症结。人民法院创新融入“新型帮扶”理念,另辟“法商融合”的蹊径,在充分保障各方权利的前提下,软硬兼施、智慧执行,协调投资方、融资方、申请人,找准三方利益关切,“筑巢引凤”最大限度保护医院86名员工就业权,30余名患者就医权,实现了企业资产盘活、债务全部履行、员工稳定就业、患者持续就医的全维度良好效果。
当前,维“六稳”、促“六保”已成为人民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法院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在执行中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引资谈判陷入僵局时及时介入,协调投资方、融资方、申请人,找准三方利益关切,打破谈判僵局。是充分彰显人民司法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特色做法。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钟某等58人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善意文明执行 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申请人钟某等58人经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雇请,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中华龙凤谷首届迎春灯会工程项目进行彩灯制作,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58名申请人劳务费共计约110余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查明,上述工程系因疫情影响方未取得预期利益,被执行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性现金流,且因执行措施导致承揽业务受限,即将陷入恶性循环,被执行人亦请求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企业修复信用,促进企业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
执行法院全面查明被执行企业不动产财产状况,并且掌握了企业在动画动漫技术方面拥有多项实用新型知识产权。在充分评估企业履行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之后,高效促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同时,还重点考虑了自贡彩灯作为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较强周期性、时节性的特征,通过“在押财产转租赁”方式,将企业闲置的10余亩土地,在征得各方当事人认可后,与当地某物流仓储企业设立为期6个月的多个短期租赁,并由法院全程监管,现已释放资金近46万元,除保留部分留守人员费用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职工所欠薪资。此外,积极协调区文旅局、投促局、商务局等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缓解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为促成被执行企业开拓新市场打好基础,最终成功承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世园花灯项目,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2022年10月,该系列案共计110余万元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灯会行业”源于自贡,是自贡城市文化形象的集中展示,直接影响到自贡城市文化的建构与发展。依托灯会平台,自贡诞生了众多专业制作彩灯的企业并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和规模,已成为自贡对外开放、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的桥梁与窗口。面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的文旅产业,执行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推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和维护民工权益“两不误”。
首先,坚持小额快执与信用修复机制并用,对企业发展必备的厂房土地、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实施“软查封”,通过“不对其进行负面评价和信息推送”的方式予以信用正向评价,稳定企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其次,探索创新“在押财产转租赁”机制,依法慎用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在押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后,充分发挥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政府及其各部门释放政策潜能,由行业协会定向推介,精准靶向激励,进一步赋能民营实体企业,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在更广限度内实现个案公平正义。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执结,是基层司法能力提升、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
推荐单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申请执行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强制腾退土地案
——以收购代腾退,保民生促环保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简阳市某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艺公司)与简阳市平泉街道某村组(以下简称平泉街道某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遇到政策征地即可解除合同。2020年6月,简阳市政府需征收某园艺公司流转土地中的44.3635亩用于建设简阳危废处置项目,该项目系环保督察反馈整改任务必建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在2022年12月底建成投运。因某园艺公司认为征收补偿数额较低,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拒不退出租赁的土地,并试图通过信访获得满意的赔偿金额。某园艺公司拒不拆迁腾退的行为,导致平泉街道某村组村民无法享受拆迁权益,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多次发生冲突。2021年10月平泉街道某村组依据出租合同约定正式向简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空土地,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某园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腾退流转土地44.3635亩。
2022年3月23日,因某园艺公司未主动履行腾退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简阳法院一方面依法推动强制腾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快速完成了涉案土地的现场勘查,确定了苗木移栽土地,邀请了公证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公证、见证腾退土地苗木等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因强制腾退土地上栽种的苗木属特殊物品,苗木腾退移栽费用达200余万元,还会造成移栽苗木毁损,简阳法院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始终,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从强制腾退的法律风险、腾退费用的承担等多方面进行法律释明,帮助其算好经济账、法律账,并创造性提出协调由第三方园林公司收购全部苗木,为某园艺公司节省苗木腾退移栽费用200余万元,最终促成双方实现执行和解,不仅高效完成了44.3635亩土地的腾退,还一并解决了剩余56.4665亩流转土地的征收问题,使200余户村民征收权益得以快速实现,也为建设简阳危废处置项目后续用地排除了障碍,妥善化解了长期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二、典型意义
该案既涉及民营企业征收补偿权益,又涉及大量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权益,还涉及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社会公共利益,各方权益交织,矛盾复杂、尖锐。简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公司长期信访,村民拆迁权益无法落实,环境保护项目无法按期推进的不利情况下,合理回应各方关切,依托“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有效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创造性提出由第三方园林公司收购的可行性建议,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避免了强制腾退给某园艺公司带来的财产损失200余万元,保障了村民民生权益,也为建设地方环保危废处置项目排除了障碍,用实际行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广告制作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促涉特殊主体案件实结
一、基本案情
内江中院依据内江仲裁委员会(2021)内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某档案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合同价款147370元、违约金13236.30元、仲裁费7554元及执行费等。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单位性质较为特殊,系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经过全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内江中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并督促其主动向有关方面争取汇报,务必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约谈后,被执行人依然以多种理由、借口拖延,拒不履行。为此,内江中院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内江市某档案馆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罚款5000元,留置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迅速筹款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合同款、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应承担的执行费。内江中院于2022年4月14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内江市某档案馆身份较为特殊,系参公事业单位,并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敢于对特殊主体动“真格”。本案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并没有针对单位主体作出,而是针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执行威慑更强,罚款效果更好,在作出罚款决定后的五日内,被执行人即全部主动履行。案款到账后,三日内即将案款全部发放完毕。该案执行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被执行人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推荐单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向某甲申请执行向某乙、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协查作为突破口,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016年期间向某乙、周某某夫妻二人先后向向某甲借款106300元,但一直未偿还。2018年3月19日,旺苍法院判决向某乙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向某甲借款本金106300元及利息。因向某乙举家外出,不知行踪,2019年法院首次执行无果。2022年1月,失去左腿的老人向某甲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到住所地走访调查也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案件没有实质进展。执行法官遂请求其他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协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多年来一直在外省,所用电话号码也未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在法院与其他机关共同努力下发现被执行人一直在外省活动。执行法官发现手机号虽不是被执行人实名注册,但被执行人使用该手机号码连续日常行为足以证明该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是被执行人,遂果断出手,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微信账户。账户被冻结的第二天,法院收到了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的来电,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分三次转入了人民法院账户,案件全部执结。向某甲在收到案款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送来锦旗感谢。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旺苍法院加强与公安的联动,通过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其他机关力量弥补法院在执行中查人找物的弱项,通过网上协查等方式找到被执行人,由此打开整个案件的突破口,促进案件成功执行,充分彰显了执行联动的大局观和战斗力。
执行联动机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协执机关的协同配合,形成强大执行合力,有效地破解本案查人找物难题,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单位: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