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担任成武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向原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要相关工程款项无果,双方相互发生口角,进而对骂。后被告李某认为原告“赖账”并篡改相应的合同,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春节期间,遂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有:“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老板王***,你就是个******,你拖欠全国农民工工资不给,找各种理由拖着,各种耍赖合同你也敢篡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王***你这个孬种”,视频有百余人点赞。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山东某建设公司、王某诉称,李某发布不实视频,对两原告进行诽谤侮辱,被告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两原告正常生活、经营,致使两原告社会评价急剧下降,给两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向二原告索要工程欠款发生争执,应当采取合法措施解决矛盾纠纷,被告在矛盾未能解决前,因生气、发泄不满而在抖音上发表针对二原告的视频,带有强烈个人主观色彩,并配有侮辱性的文字,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主观上存有贬损、侮辱二原告名誉的故意,具有一定过错,客观上产生了减损二原告声望、信誉的损害后果,侵害了二原告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由法院审定),向原告山东某建设公司、王某赔礼道歉,且保留时间不得低于三日。若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元;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建设公司公证费2000元。驳回原告山东某建设公司、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的名誉是社会主体对公民及法人的行业声望、信用、品牌等形象的综合评价。言论自由虽是一种权利,但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准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在网络发表视频和言论、文字,必须遵守基本的德操和底线,严守法律底线,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后果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范围,而是经过网络的传播,扩散范围更广,影响更难以消除。利用网络发布过激和不实言论的视频、文字,对他人造成影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