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菏办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是指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恶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金融等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及舆论媒体单位通过对被执行人各种社会经济信息的共享,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制裁,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社会联动机制。联动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出境、变更企业、注册新公司、项目投标、日常高消费或采取公开曝光、悬赏执行等制裁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恶意未履行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及对抗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四)组织、指使、威胁使用其他方法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哄闹、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现场,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情形。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决定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送达各部门。各部门应当依职权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威慑措施。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联动威慑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解除。
各项威慑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提醒、函询、诫勉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组织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八条 综治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治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住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等情况;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等制裁措施。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
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银监分局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申请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名单附后),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县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单立新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高荣国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张正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金庆 市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陈自飞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李冠斌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孙 慧 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樊玉占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讲师团团长
王振华 市法院副院长
沙向东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孟祥成 市发改委铁路办主任
刘广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爱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郭 刚 市司法局调研员
曹宜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为聘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继河 市规划局副局长
谢彦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建正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者玉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谭相魁 市地税局副局长
石建民 市人行副行长
孔凡申 市银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