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邑洪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金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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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0)鲁1424民初96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临邑洪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王政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洋,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法平,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张大庄村。

  被告:临邑金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建材公司),地址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夏胡同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法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浩,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法强,男,汉族,约40岁,住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张大庄村。

  【案件摘要】

  被告张法平系被告金林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法强系被告金林建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金林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10月30日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由被告张法强在发货单签字确认。施工完毕后被告金林建材公司累计欠原告货款425670元,在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0元后尚欠325670元未还,原告对剩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后将三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发货单据一宗。

  被告金林建材公司认可原告陈述欠款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临邑金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临邑洪军建材有限公司欠款325670元及案件受理费3092.5元;二、原告临邑洪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求;三、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法平、张法强的起诉。

  【速裁效果】

  受理该案后,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官首先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送达平台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询问调查案件事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确认原告起诉张法平、张法强为被告不适格,故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自愿撤回了对两人的起诉。这样在案件审理初期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中小民营企业,双方存在较多的业务往来,被告拖欠货款的原因可能是受疫情影响造成暂时的经营困难,如果硬性判决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加重被告负担,原告无法实际获得款项,其权益仍为空中楼阁无法实现,于是决定先行调解。法官与被告金林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法平取得联系,其认可欠款事实经过,是因资金不足无法立即还款。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拖欠货款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提供期限还款调解建议,被告听取后表示接受建议。此后,法官及时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其释明调解和判决带来不同的后续诉讼程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并且原告也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求。

  本案最终调解成功,一方面让原告在较短时间内收到拖欠款项,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被告还款争取了一定的期限缓解了被告的资金压力,使企业能够继续良性经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双方矛盾的激化,也为双方的后续合作提供了有利平台。

  本案自2020年3月20日立案到2020年3月24日审结仅用时四天,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一次调解成功,避免了周期长、跑腿多的诉讼难题,极大地减轻了双方企业诉累,使得企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仍能良性循环。调解结案后被告按期偿还了欠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使中小型民营企业意识到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纠纷问题,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学到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守法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