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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31日

  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内外联动、快速反映,统一指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长期轮流值班制度,由执行局全体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保持执行指挥中心所有设备畅通,运行正常;

  (二)接收执行团队执行信息和执行现场数据上传、储存、刻录,掌握日常执行工作动向;

  (三)指挥本院“执行团队”的工作,负责执行工作的协调和指挥出警工作;

  (四)指挥、组织、调度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指挥、处置执行中突发事件,协调、调动执行力量;

  (六)负责与公安等联动部门协调、配合;

  (七)对突出执行事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负责授权的执行指挥及协调工作;

  (九)接收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调度和指挥,及时将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传达有关执行团队;

  (十)根据需要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案情,上传相关信息数据,特别是负责切换执行实施现场画面,接受上级指挥中心现场指挥等。

  (十一)负责值班期间信息数据整理、储存和刻录等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突发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随时准备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到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收到信息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收到一般案件执行信息时,及时安排人员实施;

  (二)收到暴力抗法信息时,一要立即向总指挥、上级部门报告;二是调动全院力量支援执行现场;三是协调公安等部门协助执行,并对妨害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四是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将负面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少;

  (三)收到协助单位不协助执行的信息时,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对不协助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四)收到跨省执行案件信息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中心,做好与相关法院的协调工作,寻求当地法院的协助;

  (五)收到外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信息时,按照请求及时安排执行人员予以协助,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六)收到上级法院执行信息时,及时交相关团队处理,并做好监督反馈工作;

  (七)收到其他执行综合信息时,按照正常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因离岗、脱岗造成信息不畅和负面影响的,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规则由利津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规则自公布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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