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纠纷案件的法律社会学注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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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7日 | ||
近年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已经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尤其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提法是源于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注入社会学方法的需求,其与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一脉相承的。 一、社会学解释的引出 (一)相关案例 2001年10月11日上午 ,经两次开庭审理,“第三者”诉“原配夫人”遗赠纠纷案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其同居。 2013年4月22日 ,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生前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张某,此遗嘱经公证机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却控制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给付其6万元财产。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蒋某同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某在认识张某后,长期与张某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某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且,蒋某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遗赠人黄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予与其非法同居的张某,实质上损害了蒋某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行为,故张某要求蒋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以上案例,即是运用社会学解释的经典案例。 (二)社会学解释方法和其他法律方法的关系 1.相对于文义解释方法来说,社会学解释方法仅是一种辅助的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的适用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当运用文义解释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且每种解释都有其合法性时,应采用何种解释才较为准确呢?杨仁寿认为:“非属理论认识的问题,而系政策性之问题,倘涉及社会效果的预期或目的考量,法官即应为社会学的解释,苟不为此项解释,即难辞其咎二。”[1]即在文义解释的多个合法解释后,如涉及政策、制度、风俗习惯等社会性问题,以“合乎社会性”为准则对解释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和考量,采纳符合该社会目的的解释结果。可见,当文义解释出现复数解时,就需要用社会学解释来分析判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学解释方法似乎就成了方法之上的检验方法了。 2.社会学解释与立法目的解释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所谓目的解释中的“目的”是指立法目的,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一定的学理分析来探求法律的客观目的;而社会学解释中的“目的”则是指社会目的,以社会状况为出发点,寻求符合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的社会目的。对于多数法律而言,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往往与社会目的是相符合的。第二,目的解释仅限于法律目的的衡量,社会学解释不仅进行社会目的的衡量,也要进行社会效果的预测。因此,在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相符的情形下,社会学解释比目的解释更为广泛。第三,社会学解释更具有综合性,虽然与目的解释有重合,但比目的解释运用更广泛,因为法律目的不可能包涵所有社会目的,而社会学解释不仅考虑法律目的,更要考虑社会目的。 3.社会学解释不同于体系解释,虽然两者都是以文义解释为基础,但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的含义时,必须考虑法律条文之间的各种牵连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产生矛盾和冲突;而社会学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目的考量。[2] 二、 司法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条件 关于社会学解释的适用条件,杨仁寿认为,当文义解释出现复数解释的结果时,究竟哪种解释是正当的?不是理性认识问题,而是属于政策性判断问题,如果涉及到社会效果和社会目的的预测和考量,法官就应当采用社会学解释,否则,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据此,笔者认为社会学解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根据法律规则很难做出判决或者规则本身表达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况下,运用社会学解释是必要的。法律规则有时是不确定的或者模糊的,主要是因为语言本身会产生歧义或是存在漏洞,导致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规则也会出现不确定性或者表达不清的情况,或者立法技术存在一定的缺陷等等。在与个案结合的过程中,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就会显露出来,这时仅仅依靠文义解释或者伦理解释不足以解决问题,因而借助社会学解释就成为必要。 2.一般在文义解释出现多个合法解释的情况下使用。在解释法律条文或者法律规则时,往往会出现复数解释的可能性,这往往基于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或法律语言的抽象性,还有就是“法存在这一点是以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纠纷为前提的,应该认为这是解释有着复数存在的根本原因。”[3]笔者认为社会学解释只是其中出现复数情况时的一种解释方法,在这个过程中,主观价值判断、价值衡量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文义解释出现的多个解释中,每一种解释都必须是合法的解释,这是前提条件。 3.涉及到习惯、政策等社会方面的问题时,需要对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和对社会目的进行考量时适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对既定的社会条件予以充分论证,由于这些社会条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法律规则往往会出现相对于现有社会条件的相对滞后。这时运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时,尤其是在涉及社会习俗、传统或者是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时,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和目的,也就是要考虑社会学解释的适用。 4.适用的最终目标是运用社会目的进行考量,从而达到社会正义。“当社会的需求要求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这时,为了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扭曲对称、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而走向这样一种力量,即在社会学方法中得以排遣和表现的社会正义的力量。”[4]在某种情况下,当进行价值选择和判断时,社会需要一种实现更大目的即社会利益或社会福祉的时候,这时社会学解释就成为必要之举。 三、司法中社会学解释的应用步骤 社会学解释之操作方法,大抵可分两个步骤:第一,对每一种解释可能性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并进行分析;第二,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5]很明显,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是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司法中具体应用的关键。 下面,以前述案例为样本,对社会学解释的应用步骤进行分析。一般而言,解释规则应遵循的大致规律为:顺序上应首先应用文义解释方法,当用文义解释方法可能有几种解释结果存在时才可运用伦理解释,若经采用伦理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6]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案在适用《继承法》和《民法通则》进行文义解释后,出现了两种解释结果:一种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公民是可以将个人遗产赠给任何人,也包括“第三者”,也就是说,《继承法》并没有禁止将财产赠予“第三者”或者说是侵害合法婚姻的人。另一种是,尽管《继承法》没有明确禁止可以赠予“第三者”遗产,但“第三者”是损害合法婚姻的人,承认该赠予的效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基本原则的,故不能断然认定该“第三者”可以获得遗赠。上述两种不同的解释结果各有其道理,很难取舍,需要通过伦理解释方法进一步解释。 从伦理解释方法来看,伦理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等。首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得出法律赋予公民自愿处分其遗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有具有两种法律目的,仍然出现两种结果。同样运用伦理解释的其他解释方法都很难解释清楚法律语意,据此得出用伦理解释不能澄清法律语意的疑义。因此要考虑运用社会学解释的方法。 从社会学解释方法来看,按照社会学解释方法对两种解释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采用第一种解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保护了第三者的继承权,它告诉人们第三者也是可以获得合法继承权的,有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取得遗产,损害了原配偶的权利,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违反了社会公德,败坏了社会风气。采用第二种解释的后果是:没有支持第三者的继承权,让“第三者”知晓破坏别人家庭是不被法律保护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一夫一妻制度。在对两种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分析之后,要进行社会学解释的第二个步骤,即确定社会统制的目的。本案中存在两种社会目的或者说两种利益的竞合,即个人的遗嘱继承权利和社会伦理道德保护对象的冲突。在此种情况下,需要以社会福利作为检验标准进行价值衡量或者价值判断。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机械的适用《继承法》维护“第三者”的权利,不仅损害了蒋某作为合法妻子的权利,也违背了社会福利和法律的目的的。虽然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杜绝社会不良现象,但其对于公民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从社会统制目的来讲,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时候,也要注意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上述案件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原因在于其符合大众心目中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该案是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 社会学解释方法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在作用上有别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主要侧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把对法律之外社会因素的考量纳入了解释学的范围之内。社会学解释方法具有明显优势,如运用社会学解释,可以防止运用法律过于机械化,从而使个案的解决更加合理。从一定程度上说,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学解释方法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主流价值和社会倾向,从而使裁判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但每种法律解释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因而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方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3]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58页。
[4] [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9页。 [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6]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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