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响小微企业发展因素的调研报告——以小微企业涉诉情况分析为视角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09日 | ||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2年全县小微企业680家,从业人员2.8万人,实现产值708.30亿元,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69%,小微企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生力军,同时,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巨大作用。但因受国家政策、融资、外部环境、自身管理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次调研以小微企业涉诉为视角,深入了解小微企业现状,分析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探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途径。 二、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特点 近年来,利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小微企业涉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2年新收各类小微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286件,同比上升10.77%,2013年上半年新收各类小微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320件,同比增长26.85%,增幅较大。近两年来,共提供涉及完善企业管理、涉及企业发展的司法建议8份,均得到相关部门采纳。涉诉案件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集中 一是因资金短缺引发的借贷类案件。2013年该类案件84件,占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26.25%,该类案件最为突出的特点表现为团体性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近两年先后爆发了10余个团体性事件,涉诉案件上百件,社会反响强烈。二是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违约类案件。2013年该类案件87件,占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27.19%,企业法制意识淡薄,证据保全意识不强,缺乏规范的交易习惯,企业诉讼风险大,利益难以保障。三是劳动争议类案件。2013年该类案件34件,占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10.63%,由于劳动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管理不规范,且劳动行政部门监管难度达,导致工龄补偿、加班报酬、劳动保险、工伤认定等纠纷时有发生。四是股东权、承包经营合同等涉公司类案件增长,公司清算案件个别发生。五是房地产纠纷类案件。该类案件95件,占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29.69%,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交付及要求退房款等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 (二)“弃企避债”现象凸显 截止2013年6月份,利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企业主弃企避债案件76件,涉及被弃企业如利津县利德农有限责任公司、利海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涉及行业有房地产、化工、纺织、食品加工、物流等。弃企避债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企业主突然失踪、死亡或者被逮捕,企业经营停顿,资金周转失灵,债权人闻风而动,迅速酿就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企业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保全和执行,公司账册常被隐藏,知情人员不知踪迹,加上债权人多为亲友、职工、客户等弱势群体,矛盾异常激化,容易酿成上访事件。造成企业主弃企避债的主要原因:一是突发事件使良性债务演化为恶性债务;二是公司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三是企业恶意借贷导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 大量诉讼案件反映企业在投资注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开始注重改进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但是,部分小微企业迫于成本压力,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比较突出,集中体现在内部管理缺乏法制化、科学化手段,如小微企业采取企业主自主管理,企业生产经营一般采取临时用工制度,多数吸纳农村部分文化水平较低的剩余劳动力,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等现象。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诚信意识缺乏、合同观念淡薄,引发纠纷逐步增多。一是买卖合同纠纷增多,如质量瑕疵、拖欠货款、超时供货等。二是加工承揽、养殖合同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棉花加工、纺织、饲料加工类企业。此外,口头约定、现金交易、按以往经验办事不注重证据保全等行为方式成为习惯,一旦发生争议便直接导致举证困难,也是合同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三、小微企业面临突出问题 通过对小微企业涉诉案件的分析及对小微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和座谈,查找出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相对单一 目前我县小微企业数量已经占据全县企业总数的64%,但行业类型主要集中在化工、纺织、批发零售和居民服务等四大行业,行业相对单一,缺乏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互补能力,企业之间很难形成合力,影响可持续发展。 (二)承受风险能力弱 小微企业创新能力较弱,接受扶持较少,市场开拓能力不强,融资渠道不畅,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限制,遇到发展环境波动时,只能被动承受外界风险,存在发展困难的现状。部分工业企业、小型棉花加工纺织企业,受国家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产品出厂价格与生产成本形成“剪刀差”,大大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导致每年都有大量小微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停业、倒闭,引发员工流失、合作解除、房屋退租等一系列影响持续发展的问题 (三)规则意识欠缺 小微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发展初期市场竞争力弱,在强势竞争对手或者交易对方面前缺乏话语权,基于“信任”理念习惯于或者被迫使用简便易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就是交易默认的规则。从客观上分析,小微企业为获得成功交易的机会,采取上述方式如果不发生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无不当,一旦发生对方违约,小争端可能忍气吞声,大争端则可能造成小微企业举证困难,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甚至直接影响生产经营。 (四)融资较困难 但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融资问题越来越呈现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小微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自筹资金等方式,由于金融机构受市场风险影响和绩效考核的制约,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小、实力弱、技术水平低、前景尚不明朗,金融机构一般不愿将资金投放到风险相对较大的小微企业中,因此,小微企业转而寻求民间借贷渠道融资。民间融资企业的兴起,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一时之需,但是因民间借贷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监管,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群体性事件。 (五)缺乏专业技能人才 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科技含量低,经营者自身具备生产经营所需专业知识。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提升,经营者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逐步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而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术设备方面往往缺乏条件。70%左右的被访小微企业表示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骨干人员存在困难。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在职人员流动性强、自主创新能力差、核心竞争力缺乏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发展小微企业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方面 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决策制度,发挥小微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应有职能。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聘请专业人士对企业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开展包括普法在内的专业讲座或者培训,增强内部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企业决策层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实地调研与外出考察相结合,听取专家意见,对决策风险作出合理评估预测,经营过程中聘请有企业管理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自觉诚信守法,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制度管理,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程法律风险防范,做到时时监控;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提高管理水平,减少隐患,使小微企业逐步走向规范。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培养符合要求的现代企业家队伍;对于稳定发展的企业,依法督促完善劳动合同,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培养熟练技术工人,增强工人对企业的归属感,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形成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团队,利用各种待遇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四是强化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对于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引导企业采用股份制经营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挖掘企业资金、技术增值空间,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力度,提高可担保、质押资产利用率,实现科学的公司治理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实现规范经营,依法保护企业主、劳动者等主体的权利,形成合同规范、经营有方的办事模式和具有一定自主研发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优势项目。 (二)政府方面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指导。充分利用国家黄蓝战略,完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利用政策引导企业发展。定期梳理企业信息,根据小微企业类型,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现实状况、发展前景,及时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共享行业信息,分类培植、抱团发展,壮大小微企业。 二是强化政策扶持,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深入落实中央最近出台的各项涉及小微企业的税费减负及金融信贷、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指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合作,畅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努力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落实好金融试点工作,强化对小额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促使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倾斜,提高资本利用率,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有效运转,实现双赢。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体系,提高它们对商业信息的了解,为小微企业的持续和富有竞争力的发展创建良好的环境。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在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落实行政人员包企业制度,注重服务时效。加强市场秩序管理,强化对小微企业投资注册、劳动用工、融资抵押等行为的规范、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及时帮助企业纠正不规范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四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外招内联实现小微企业跨越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对外招商力求实效,吸引有潜力、低耗能、绿色环保项目,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能,使优势项目尽快投产、见效。发挥行业龙头对本地小微企业的带动作用,从战略高度有步骤有计划地培育壮大本地企业,在大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协助发展地方企业,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 (三)司法方面 一是强化依法服务大局的责任和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围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重心,依法审理好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深入企业了解情况,针对企业主弃企逃债纠纷、职工讨薪、企业股权转让、房地产、民间借贷等纠纷涉及的多发性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多用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努力在司法层面使转方式、调结构政策惠及企业。 二是强化法律服务和诉讼指导工作。经常到企业走访座谈,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宣传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详细说明各项诉讼程序事项、诉讼风险,依法引导企业规范交易、保全证据和参加诉讼,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纳入缓缴诉讼费的范围,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涉诉小微企业减轻负担。 三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维护调解协议效力。建立、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工会、劳动等部门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多元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公正、稳妥地处理。工作中,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涉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立足防患,及时向涉诉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企业运作,促进企业加强防范,堵塞管理漏洞。 四是加强信息搜集和形势研判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摸清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密切关注资本市场、生产经营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尽早预防和应对重点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经济形势复杂变化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反映,为党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社情民意信息和重要问题预警情况,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