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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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 ||
“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1]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权威,缩小自我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反差,主要从内外部两方面着眼。即一方面要依靠外部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要依靠审判质效的提升。从内外部因素的相互辩证关系来看,后者则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一、审判管理在司法公信建设中的价值探略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2]“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理念,是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3],由此可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就是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审判质量就是法院的生命,审判管理抓住案件质量这个根本点,通过各种管理措施,强化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案件质量的生命。通过完善监督惩治和预防体系,使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管理手段的约束和制约下,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官的形象。 (二)通过加强审判管理,落实司法公开,提升司法的透明度 司法公开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了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其本身就是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通过运用审判管理系统平台对于审判过程的流程管理,使审判流程及时为公众所知晓,审判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被整个社会公众得以认可。 (三)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能,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而也就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而通过强化审限监控、审限跟踪、督促检查等措施,严防人为拖延和超审限办案;加强均衡结案,采取实时督查、月通报、季考评等方式促进均衡结案,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四)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更好地把握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确保审判工作正确方向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有其固有的、内在的客观规律,审判工作亦不例外。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就是要通过管理活动的开展,改变过去凭感觉、凭经验作出决策的工作方法,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审判工作的各项基础数据,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审判工作内在的客观规律,通过准确分析形势、深入查找原因、切实寻找对策,从而形成科学、正确、符合审判规律特点的决策,确保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审判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障碍 (一)审判管理功能交叉,职责不清 主要表现:1、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功能交叉、管理不畅。审判庭职责主要是开庭审案、合议、裁判,但目前许多程序性事务仍由业务庭开展,如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委托鉴定、审理过程中督查等。2、审判人员、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审判庭法官不仅开庭审理案件,还负责庭前准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送评查、归档等。3、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和审监庭职责划分不清。虽然审管办的成立弥补了审判管理在监督方面的制度缺失,但究竟审管办“管”些什么,如何履行职责依然模糊不清,尤其是和审监庭在某些职权上的重叠,弱化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 (二)审判迟延虽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但整体效果不明显 主要表现:1、审判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2、案件评议、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时限等不能得到有效监督。3、报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周期较长。审委会讨论案件没有固定时间,短则每周一次,长则一季度甚至是半年一次,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某些需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周期人为变长,审判迟延现象严重。4、延长审限随意性较大,长期未结案件(如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时有发生。 (三)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未覆盖到事前、事中 主要表现:1、在案件的立案环节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是否有错误立案;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否履行了审判流程职责未得到有效的事前监督。2、合议庭是否实行了合议制度;合议庭成员是否充分合议、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合议作用,现有制度仍存在监督空白。3、案件审判及执行进度、是否依法办理评估拍卖、承办法官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等未能进行事中监督。 (四)审判管理效能尚未充分发挥 主要表现:1、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没有并轨,未能给审判工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2、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作为一项司法辅助工作,缺乏足够的监管,造成了审判管理效能的缺失。3、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和司法统计信息广度、深度不足,没有发挥信息对发现管理漏洞、评估管理形势的功能作用。 三、立足实际的审判管理体系构建之初探 审判管理是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从而高效完成既定目标的管理活动。结合法院现实情况,顺应审判管理规律,符合审判管理基本要求,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角度思考、推进、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使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使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明确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将改革的视角对准了审判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健全。各地法院通过部门整合、单独设立等方式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但审判管理机构与原有部门之间的职责定位、功能区分依然模糊不清,审判管理机构往往只是一个“摆设”。笔者认为,纵览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监督着手,明确审管办职责。一是事前监督,防患未然。组织起草与之相对应的章程规范,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缺补漏,比如对立案庭是否立案的督察,立或不立应予监督;对送达法律文书等程序性工作是否统一调度,便于实现程序正义;审限跟踪、审限提醒是否由专人督办,对于长期未结案件、超审限案件重点排查、督办。二是事中控制,主动监管。赋予审管办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案件开庭、庭审程序、庭审笔录、合议规范等方面进行监控,将审监庭“庭审督察”、“工作纪律督察”等职权移交给审管办,并定期组织人员观摩庭审,将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管。三是事后评查,廉洁司法。审管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案件回访活动,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已判决的案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上门走访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当事人意见建议汇总,对突出问题进行专向治理,以确保公正审判、作风刚正、廉洁司法。 (二)建立统一适用的质量评查标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 最高法院2008年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并相应地附设了三级指标,对审判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解,是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通过多年摸索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估体系,以期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职能作用。1、程序上的评查,包括依法送达率、依法审理率、公开宣判率、审限内结案率、按要求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率、依法执行率、案卷归档率等。2、实体上的评查,包括案件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发回重审改判率、案件再审率、申诉率、调解率、案件执结率等。通过每月一期的《审判质效通报》,将各个司法统计指标、各种统计资料等综合分类整理,科学分析利用,进而形成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等多个视角和多个层次反映审判工作,通过分析审判工作态势、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等各种因素,建立起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构建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全程掌握,保障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进行安排并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高效。它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分离,分权制衡,动态监督,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案件审理规范化,实现程序保障作用。它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成员、延长审限的审批等等;二是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等。 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机构履行审判流程管理职责主要着力点在于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而不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从理论角度而言,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往往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行为,更是由诉讼法调整的审判行为,理应由相应的部门开展,而不适宜由法院内部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开展。后者应该更注重于对诉讼进展情况的监控。以审限管理为例,对于延长审限的审批,应由立案庭行使,但对于超审限案件的督查、跟踪、通报等等,则应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行使。实践中,很多法院均由审判管理机构开展审限督查、扎口结案等工作,取得了很好地成效。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开启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先河,应该说也是最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改革内容。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托计算机系统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流程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审判流程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的普及与统一仍是当前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构建科学的业绩考核管理体系 现行的考核机制一般是由政工科全面负责法院及法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这个考核体系中,审判绩效考核往往较为简单粗糙。因此,审判管理机构参与到考核工作中,并主要负责审判绩效的考核有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主要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细化考核内容,延伸考核范围,使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对法官个人的考核,坚持以人为本,要综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以及办案质量评查结果等多种信息,建立起法官办案绩效档案,全面考察法官的办案成绩及司法能力,将其作为个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要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立足审判管理,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激发工作创新,既有效监督,又激发工作热情的平衡合理考核机制,才能促进法官扬长展优、明短补短,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五)构建全面的信息网络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 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下大力气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项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迅速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 [1]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8. [2] 李玉杰.审判管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3:12. [3]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王胜俊对“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批示,201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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