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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酿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31日

    驾驶员在酒后驾车撞坏他人汽车后又逃逸,造成第三者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利津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月16日13时许,被告金某酒后驾驶轿车沿黄河大坝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庄镇临河村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陈某车辆损坏,肇事后金某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以金某有酒后且逃逸行为,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员醉酒(酒精检测含量≥80mg/100ml)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在侵权人酒后(达不到醉酒标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侵权人有逃逸行为等情况下,法律并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权利。因此,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或有逃逸行为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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